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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、安置方案公告(2009)第83号
发布人:admin 发布时间:2009-11-12  点击数:1132

无锡市国土资源局

土地征收补偿、安置方案公告

2009)第83


2009314,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46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25条的有关规定,以国土[2009]330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87.2555公顷。现将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《土地征收补偿、安置方案》公告如下:  

一、建设用地项目名称

       环太湖公路

二、征收土地的位置

   起自沪宁高速公路硕放互通南1.5KM处,止于锡宜高速公路陆区互通至马山公路

三、被征地村(组)及面积

太湖街道()锡铁巷社区(村)3.8717公顷、

其中耕地:3.5644公顷

四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

(一)土地补偿费标准:

地类名称

土地征收面积

(公顷)

土地补偿费标准

万元/公顷

菜地

3.5644

37.5

旱地

水稻田

林地

园地

其它农用地

交通用地

0.1540

37.5

村庄工矿用地

0.1533

37.5

未利用土地

(二)安置补助费标准:

按锡政发(2004103号文件执行。每亩耕地最高不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计算。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500/亩。

(三)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:

(不包含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)       

按锡政发(2004103号文件执行。

(四)青苗补偿费标准:

   一年生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;一年二季作物以上的,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%补偿;可以移植的苗木、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,支付移植费,不能移植的,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;果园、鱼塘或其他养殖业按当年实际损失补偿。

五、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

按锡政发(2004103号及城重办(2004314号文件执行。土地补偿费的80%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征地农民的安置,不足部分列入征地成本。

六、对征收补偿安置有争议的,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,向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申请协调。

特此公告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无锡市国土资源局

   20091112


 
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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