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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、安置方案公告(2009)第83号 |
| 发布人:admin 发布时间:2009-11-12 点击数:113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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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锡市国土资源局
土地征收补偿、安置方案公告
(2009)第83号
2009年3月14日,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46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25条的有关规定,以国土资函[2009]330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87.2555公顷。现将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《土地征收补偿、安置方案》公告如下:
一、建设用地项目名称
环太湖公路
二、征收土地的位置
起自沪宁高速公路硕放互通南1.5KM处,止于锡宜高速公路陆区互通至马山公路
三、被征地村(组)及面积
太湖街道(镇)锡铁巷社区(村)3.8717公顷、
其中耕地:3.5644公顷
四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
(一)土地补偿费标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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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类名称 |
土地征收面积
(公顷) |
土地补偿费标准
万元/公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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耕
地 |
菜地 |
3.5644 |
37.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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旱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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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稻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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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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园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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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它农用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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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用地 |
0.1540 |
37.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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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庄工矿用地 |
0.1533 |
37.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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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利用土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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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安置补助费标准:
按锡政发(2004)103号文件执行。每亩耕地最高不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计算。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500元/亩。
(三)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:
(不包含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)
按锡政发(2004)103号文件执行。
(四)青苗补偿费标准:
一年生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;一年二季作物以上的,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%补偿;可以移植的苗木、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,支付移植费,不能移植的,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;果园、鱼塘或其他养殖业按当年实际损失补偿。
五、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
按锡政发(2004)103号及城重办(2004)314号文件执行。土地补偿费的80%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征地农民的安置,不足部分列入征地成本。
六、对征收补偿安置有争议的,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,向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申请协调。
特此公告
无锡市国土资源局
2009年11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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